越南颁布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Posted by Reading Time: < 1 minute

第200/2014/TT-BTC号通知自2015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为越南当地企业以及驻越南的外国企业提供了企业会计政策指南。该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中外币的折算及汇率的采用、确认以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收入的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修订。第200/2014/TT-BTC号通知取代了原第244/2009/TT-BTC号文和第15/2006/QD-BTC号决议。

以下是本通知对会计和财务报告披露方面的一些主要修改。

1. 会计核算中外币的折算及汇率的选择

以外币进行销售、采购商品活动和提供货物、劳务的越南企业,包括驻越南外商投资企业和越南当地企业,可以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选择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应当将相关外币使用申报通知有关税务部门。一旦一种外币被选为记账本位币,除特殊情况外(例如公司交易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值得关注的是除了以选定外币编制财务报告外,企业仍须在对外公布并提交给相应的监管机构时,将以外币列报的财务报告转换为以越南盾列报的财务报告。

根据第200/2014/TT-BTC号通知中财务报表的外币折算方法比以往更接近国际会计准则。与以往规定不同的是,之前的第244/2009/TT-BTC号通知要求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的会计科目都必须适用资产负债表日银行间的平均汇率进行折算;而根据新第200/2014/TT-BTC号通知,企业可以对不同的会计科目选择恰当折算汇率。值得关注的是: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当采用该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越南盾;而所有者权益按照投资者以外币投入资本当日(即出资日)即期汇率进行折算。该变化主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带来一定影响,因为它们最有可能需要对不同科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

2. 以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收入确认的会计准则

根据第200/2014/TT-BTC号通知,相关收入必须按照其商业交易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来记录,并且只有当企业的商业交易义务完全履行后才能予以确认。比如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商业交易义务可能包含完成房产交接并且与该房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权益移交给买方。因此,房地产企业于购货方处收到的预收款项时,不应当对该预收款项进行收入确认。此外,销售房产收入确认方式应当采用销售商品收入准则而非建造合同收入准则。

对于区别于一般销售交易而免费提供的商品,其商品成本应当确认为销售费用。但是,对于在购买方购买其他商品的条件下而获得的赠品,销售方应当同时确认该销售商品和赠品的收入。确切来说前者直接确认为销售费用,而后者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商品成本。

由于之前销售商品成本和促销产品成本没有明确的划分,两者都被确认为销售费用。因此,第200/2014/TT-BTC 号通知颁布实施后,主要从事消费品制造的企业,其毛利率和销售费用均会收到影响。当促销产品种类可被区分确认时,列报的收入会减少,同时营业利润率会增长,而净利润保持不变。

3. 其他相关修订

第200/2014/TT-BTC号通知增加了新的会计科目。例如以往记录投资的会计科目,“短期”和“长期”的投资科目被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号121)、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号128)以及其他投资(科目号228)所替代。

本通知取缔了后进先出法,即当计算每股收益时,不包含奖金和福利基金的拨款。

此外,只要企业遵循《会计法》的要求、并满足透明原则和易于核查的原则,就可以自行设计会计报表。

该准则的诸多变化使越南准则与IFRS国际准则,增强了可比性和透明度。

 

来自于Dezan Shira & Associates进一步支持

Dezan Shira & Associates (https://www.dezshira.com/)旨为越南企业提供相关会计服务。帮助企业在该国设立一个直接办事处,并指导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会计、税务、法律和人力资源问题。如欲安排免费咨询,请致电:vietnam@dezshira.com